產地證明標章使用規範

台東縣鹿野鄉公所「鹿野紅烏龍茶」產地證明標章使用規範

一、 目的宗旨:

台東縣鹿野鄉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證明鹿野茶區所生產優良品質之紅烏龍茶,以供消費者辨識及維護本鄉農民之權益,特訂定台東縣鹿野鄉「鹿野紅烏龍茶」產地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。

二、 證明標章證明之內容:

本件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,茲證明其生產製造之鹿野紅烏龍茶來自於台東縣鹿野茶區,且符合「台東縣鹿野鄉公所『鹿野紅烏龍茶』產地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」之標準。

三、 使用證明標章之條件:

(一)界定的區域範圍:台東縣鹿野鄉行政區域。
(二)品質特徵:
1. 外觀:半球型、色澤烏黑緊結,帶有光澤。
   2. 水色:水色琥珀橙紅,明亮澄清有如紅茶的茶湯色澤。
   3. 香氣:厚重濃郁具熟果香。
   4. 滋味:醇厚圓滑、富有活性、耐泡、甘醇,喉韻持久具備烏龍茶風味。
   5. 葉底:葉質柔軟呈咖啡黑色。
(三)關連性:
鹿野紅烏龍茶產區位於台東縣鹿野鄉境內,地屬亞熱帶季風氣候,氣溫適中,相對濕度偏高,冬季乾旱,夏季溫暖而多雨,茶園分布於海拔100~400公尺的山坡地,由於具有雨量充沛、氣候溫暖、土壤偏酸性、排水良好等地理環境因素,並由茶業改良場台東分場結合紅茶及烏龍茶製法,所研發出的紅烏龍係採取重萎凋、重攪拌結合部分紅茶製法深度加工而成,造就了『鹿野紅烏龍茶』特有之香氣及優良之品質。
(四)申請使用「鹿野紅烏龍茶」產地證明標章者,其商品除應符合上述標示使用條件外,並應檢附茶葉生產履歷紀錄簿、茶葉官能品質評鑑證明、產製鹿野紅烏龍茶認定評審標準合格證明,且符合衛生署所訂最新「茶類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表」,經由本所審查通過者,簽訂申請使用鹿野紅烏龍茶產地證明標章約定書,可以使用本件「鹿野紅烏龍茶」產地證明標章。

四、 管理及監督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:

(一)產品抽驗:本所不定期進行產品抽檢,檢品應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、國家合格之檢驗機構或檢驗站進行檢驗,不符標準者依約定規範處罰之。
(二)使用標章有違「鹿野紅烏龍茶」信譽之情事或未符審查作業標準者,證明標章權人得隨時通知解約,被同意使用人不得異議。
(三)本標章由本所印發,他人不得仿製使用,一經查獲悉依相關法規處置。

五、 申請使用證明標章之程序事項及其爭議解決方式:

(一)申請使用本標章者,應提出「鹿野紅烏龍茶」產地證明標章使用申請書,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:
   1. 身分證明文件。
   2. 生產茶葉之農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:
    (1)申請標的土地登記簿謄本(限一個月內)。
    (2)承租公私有土地者,應檢附土地租賃契約書。
   3.「鹿野紅烏龍茶」產地證明標章茶葉生產履歷紀錄簿。
   4 .經農政單位認證合格之農產生化實驗室出具之農藥殘留檢驗報告書。
(二)證明標章申請使用之審查:
   1. 審查作業要項:
    (1)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、農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、茶葉生產履歷紀錄簿、農藥殘留檢驗報告書等資料審查。
    (2)茶葉官能品質評鑑證明。
    (3)由本所組成之審查小組,依「產製鹿野紅烏龍茶認定評審標準」逐項審查。
    (4)申請使用「鹿野紅烏龍茶」產地證明標章數量審核。
   2. 經審查通過者,始得與本所簽訂「申請使用鹿野紅烏龍茶產地證明標章約定書」,並由本所循行政程序核定公告後,發給證明標章依規定使用。  
(三)證明標章核發方式:
   1.本所依據申請人耕作之茶園面積,按實際申請之數量核發證明標章,每季單位產量最高每公頃以600台斤成品標準計算之。
   2.申請產地標章茶葉於藥檢期間,需由公所派員協助封箱儲存,避免未受檢之茶葉混淆。
   3.申請使用本證明標章經審查符合者,本所應於審核完成後5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標章核發數量。
   4.申請人於張貼本標章前,應行通知本所,並於本所人員監督下完成張貼作業。
(四)規費:申請核發標章者應繳納規費,收費標準由本所訂定並送請鄉民代表會備查,調整時亦同。規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。
(五)本證明標章爭議事項,由下列各項方法解決處理:
   1.由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農業處提請訴願,解決爭議。
   2.由申請人向臺東縣地方法院提出訴訟,處理爭議。
   3.由第三公證人(機關、單位)調解兩方爭議,尋求合議方法。
(六)本規範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